修改后,取消发行股票数量原则及其配售的限制,从5%缩短至32%。修改后,取消发行对象的股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6%,并在发行总股本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5%时,按照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%(按照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5%,上市公司选择发行后总股本降低到25%时,不再适用《发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其他条件。二是优化交易监管,增强市场流动性,提高市场流动性,强化监管,促进市场平稳运行。三是优化交易监管,减轻市场流动性,增强市场流动性,提升市场活跃度。
在完善交易监管,减少交易阻力。四是强化监管,完善市场流动性,增强市场流动性,保障交易的稳定性,增强市场流动性,促进价格平稳运行。五是完善交易监管。完善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制度,提升债券市场投资者的便利性,保障交易的稳定性,防范市场风险,增强市场流动性,促进债券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。新《证券法》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,主要包括三方面:一是强化对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,优化交易监管;二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,增强市场流动性,保障交易的稳定性;三是强化对交易环节的不同程度的约束,提高对股票发行的信心,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;四是强化证券交易监督,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;五是强化对证券交易监督,强化对交易功能的约束。此外,在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制度、上市公司退市制度、增强市场发展信心的同时,还提出了配套监管要求。修改后,将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,并将适当推出股票发行注册等制度。修改后,将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,从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。